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对象申请办理流程
一、奖励对象,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父母。
二、办理流程
1、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或收养证或收养证、结扎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登记》(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
3、审核。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4、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5、告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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